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豫体青[2012]33号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体青〔2012〕33号)
各省辖市体育局、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省体校:
《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印发(附件),本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原《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管理,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秩序,吸纳更多青少年儿童从事体育活动,有利于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河南省竞技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河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主办及省体育局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的青少年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体育局主管全省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分管项目注册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并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颁发运动员注册证。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及省体育局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辖市、行业体协、省体校和经过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参加全省青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单位注册、参赛。
第七条 运动员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的资格依据,也是运动员参加河南省体育竞赛的参赛许可证。
第八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六)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的代表资格按省运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确认的运动员,在协议期间必须按省体育局的要求参加省优秀运动队的调训以及代表河南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第十三条 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运动员符合注册要求的,与注册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十四条 省内高等院校、省体校河南籍学生入校前已注册的,可代表原注册单位参加河南省青少年体育比赛;入校前未注册的,可选择注册单位注册后参加河南省青少年比赛。
第十五条 户籍关系(常住户籍)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运动员的户口本原件和本人二代身份证,以及与其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的不少于四年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
第十六条 户籍关系(常住户籍)不在河南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必须以河南省教育部门的正式学籍、代表河南在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完成注册、与其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的不少于四年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的户口本原件和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为依据。
第十七条 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体工队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有效输送协议(必须经省体育局签章方为有效)和我省与解放军签订的在全运会上双计分有效协议为依据。
第十八条 输送到省外体育院校(竞技体校)和大专院校优秀运动队的学生,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院校签订的代表河南省资格的有效协议(必须经省体育局签章方为有效)和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的注册证为依据。
第十九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资格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该运动员和其所代表注册单位签订的合法的代表资格协议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十条 运动员(含已输送的运动员)的资格注册,由运动员所代表的注册单位提出申请,派专人到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其它形式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应通过河南省运动员注册网络系统,录入运动员基本资料、数码拍照及指纹采集,出具户口本原件、本人二代身份证,交代表资格协议原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被核准后,省体育局将运动员的注册信息在网站公示,并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统一发给注册单位运动员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及使用。参加全省体育竞赛必须携带注册证、二代身份证,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确认,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止。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运动员重新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运动员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口本原件和本人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六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注册证遗失,必须及时向省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件和本人二代身份证,经审核后补办。
第二十八条 办理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的时间为每单月的第一个工作周(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九条 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先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准确无误后再向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注册证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一条 已在省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下属单位参加各级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向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进行人才交流和输送。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练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教练员参加河南省比赛教练资格1~4年、取消该教练员的职称评定资格1~4年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比赛、停止1~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该运动员所从事训练项目当年比赛的所有成绩、停止1~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局
2012-10-10